站内检索:
民生论坛  局长邮箱  在线咨询  网上投诉

首页 >> 政务公开 >> 政府文件 >> 正文

沾河林业局绿化管理办法

文章来源:     更新时间:2015/3/30 9:14:39

 

第一章         

    第一条、为了加强对我局环境绿化的规划、建设管理,凸显生态功能,美化环境,根据二0一五年林业局要求,针对我局进入绿化管护期,局址树木多,而管护责任不协调,破坏树木情况较多,惩处力度不够,造成绿化树木成活率低的实际情况,本着要立足“植管并重、分工明确、快速查处、保证效果”的原则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、国务院《城市绿化条例》、建设部《城市绿化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及森工总局和松花江林管局的有关文件精神要求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 第二条、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沾河林业局局址及山上各场(所)。

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权限

    第三条、沾河林业局绿化委员会,负责全局的绿化工作的规划、指导、监督、检查等。综合行政执法局、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全局绿化树的日常巡护、监督、检查、行政执法工作。市政环卫局、社区负责全局街道、小区绿化树木的监查和居民教育、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生的教育等。

    第四条、沾河林业局绿化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:

    主  任:毕雪峰 崔福荣       

    副主任:黄志学 鲁明峰 龙跃光

    成  员:王光 刘吉第 郝忠勋 何懋奇 倪永彬 赵  强  张利       

    局址主要街道沿街绿化树木实行划区明责管理,局领导包片,对所分管的片区进行强化管理。详情见附件1局址绿化区域领导包保及管护分配表。

第三章   管理区域划分

    第五条、管护区划分

    1、社区作为改制后科级单位,承担管辖区内管护责任,要加大宣传力度,制作宣传单、宣传标语发放到每一个商户、居民手中并讲解绿化树木花草保护的重要性。以“提高公民爱护绿化树木的意识,打击破坏绿化树木的行为”为主,要不断提高各单位、商户及个人的保护意识,并在绿化办、公安局、综合行政执法局、环境办的协助下完成管护任务。管护责任人真正负起责任,履行管护责任。

    2、绿化办做为林业局绿化主管部门,要建立分区分项年度台帐,每月定期进行管护联合检查,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交林业局、列出成效、对未达到管护要求的单位及部门,提出整改措施,并建立年度管护记录。

    3、管护由绿化办统筹全局,公安局、综合行政执法局、市政环卫局、文明办、环境办、社区共同协调完成绿化管护任务,绿化管护各环节各有一个主管部门负责,详情见附件2管理职责表。

    第六条、管护责任

    1、绿化办统筹全局,为管护第一责任部门,积极与绿化管护单位沟通,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。并督促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完成任务。

    2、各管护部门对自己所管辖绿化区域定期巡视,需要除草、树木扶正等情况及时处理,发现人为破坏或病虫害及时上报绿化部门。

    第七条、市政环卫局在保证各区域的环境卫生的同时,还要对所管辖区域的绿化树木、花草等绿化设施进行监管,发现树木倾斜、死亡时,及时上报绿化部门。发现人为破坏时要马上制止,如当事人不听劝告,要及时上报执法部门进行处理。

第四章   管理措施

    第八条、林业局结合全局规划和资金情况,逐步完善局址监控系统,实行24小全息监控,与公安局联网,发现有蓄意破坏、毁损树木的行为,治安大队、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立即采取行动,发现机动车辆撞伤、刮伤树木的行为立即通知交警队、公安部门、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对其进行处罚。

    1、每年十二月份,绿化办要总结全局绿化管理情况,形成总结报告,向局长办公会汇报,并提出下年管理措施。

    2、各绿化管护部门不仅要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,还要加大管护意识,做到“三分栽,七分管”。

    3、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要和发展与改革局请示及审批,如工程项目与绿化工程相冲突,开工前要与绿化部门现场勘查,并提出施工方案,由发展与改革局协调处理。

    4、各单位、社区、学校要经常组织绿化保护宣传活动,要让绿化保护意识深入人心,从而达到全民绿化意识水平的提高。

    5、电视台设绿化专访栏目,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林业局予以表扬或激励,对管护差的部门单位给予批评。对典型破坏事件电视台要跟踪报道,予以曝光。

    6、局址绿化管理情况列入各单位年度考核中,由宣传部、绿化办、环境办共同考核。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,对出现问题及管护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。

    7、出现违规行为,管护人加以制止无效,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公安介入调查,破坏树木属实,对破坏人处以罚款,并限期恢复原状。

    8、对人为破坏导致死亡的树木,按照“谁破坏谁栽植”的原则,责任人必须保质保量完成补栽任务,并交纳树木成本三倍的罚款,罚款金额不包括树木成本费和人工费,处罚金额详见附件3。但一些珍贵树种树木和山上移植的大树,责任人没有能力和技术完成栽植的,由绿化办组织人员完成补植,补植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破坏树木的责任人承担,并交纳罚款,处罚金额详见附件3。

    第九条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;对发现破坏绿化树木行为,都有权对其进行举报,经绿化办、综合行政执法局、公安局核实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。对破坏树木较轻的行为进行举报,林业局予以表彰或物资奖励,对严重破坏树木的行为奖励金额为罚款总额50%-80%,处罚单位要保密举报人个人信息。

    举报电话:林业局绿化委员会:6350363  15904565888

    沾河公安局:6365110  13694562666

    综合行政执法局:6351159  15645746969

    红旗社区:13251562655 

    雷锋社区:13149563888

    北岗社区: 13009939921

    第十条、综合行政执法局、公安、社区、市政环卫局等部门要加大对破坏树木的打击力度,发现有人为毁损树木的行为要及时处理。

    第十一条、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树木及其设施的行为:

    (一)以任何方式占用绿地的行为;

    (二)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或竖立晾衣架;

    (三)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物堆料;

    (四)向绿化带内倒脏水、垃圾、积雪;

    (五)践踏草坪、攀登树木、折树枝、掐花、摘果、剥皮挖根;

    (六)在树木上钉钉、刻字、栓牲畜、拉绳、晒物、挂招牌、就树搭棚、架设线路;

    (七)在绿化带内放养禽、畜、宠物等;

    (八)影响树木、花草正常生长和损坏绿化设施的;

    (九)建设施工导致树木、花草等绿化设施损坏的;

    (十)交通事故导致树木、花草等绿化设施损坏的;

    (十一)人为恶意破坏的。

    第十二条、对一般性破坏行为的主要以“教育为主,罚款为辅”的原则。对重大破坏行为的,要严查严办,并对典型事件电视台加以曝光和跟踪报道。

    第十三条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造成树木、花草死亡的,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价值1-3倍罚款,并限期恢复原状。

    第十四条、对恶意破坏绿化植被、设施的行为,包括剥树皮,砍树枝、截树头、折花枝、践踏草坪、毁坏花坛雕塑等,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轻重处以3倍以上罚款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第十五条、对门前绿化不履行“三包”(包成活、包监督、包管护)义务的个体经商户(包括业主、房主),交由执法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执行,态度恶劣、消极对抗的建议林业局与工商等部门联系吊销其营业执照,停业整顿,与林业局达成共时方可正常营业。

    第十六条、凡不经绿化委员会审批,乱砍滥伐、盗伐绿化树的,除令其用同龄同树种补植外,按每株3倍的价值进行赔偿,同时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有关规定处罚。

    第十七条、各家各户的家畜一律圈养,具一定规模的由林场(所)、社区指定区域由专人管理放牧。如发现牲畜破坏绿化植被、绿化设施、两线绿化树的,由施养主负责赔偿,并处以每株或每平米500元以下罚款。

    第十八条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;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  

第五章   管理要求

    第十九条、1、绿化办统筹全局,积极与管护单位沟通,提供技术支持,协助各管护单位保质保量完成绿化任务。

    2、各社区要经常对本社区负责区域进行巡视,如发现树木倾斜、损坏、死亡等情况,登记到管护记录中,及时上报绿化办。

    3、绿化办要及时协调该管护单位、部门或管护人,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。管护责任单位与绿化办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区分责任,处理好部门与部门之间、单位与单位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。

    4、各基层单位要积极参与绿化工作,认真抓好本单位庭院绿化区域的巡护管护任务,保证树木成活率。在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时,严禁挤占、破坏附近的绿地、绿化树、绿化设施。任何单位、部门和个人在修建房屋及其它建筑时必须报请绿化委员会审批,不审批的不准施工。不得随意占用绿地和砍伐绿化树木。凡各种施工破坏绿化树和绿地的执法部门及时严肃查处。

    5、综合行政执法局、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破坏树木的打击力度,发现有人为毁损树木的行为要依法办事、严管严罚。

    第二十条、山上各林场(所)的庭院绿化及进出场区两公里内的绿化树木要加强管理,设立标志牌,由专人负责管护。

第六章      附    则

    第二十一条、本管理办法自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。二0一四年发布的《沾河林业局管理办法》废止。

    第二十二条、本办法由沾河林业局绿化办负责解释,如与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、法规相矛盾时,按上级文件执行。

    附:1、管理职责表

    2、局址绿化区域领导包保及管护分配表

    3、绿化树木处罚标准表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沾河林业局绿化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

 

友情连接